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违法能起诉吗

正常人类的身份下,解读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违法能否起诉
在人类社会的日常运转中,医疗行为作为维护个体健康的重要环节,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始终受到广泛关注。然而,医疗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外或失误,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为了公正、客观地评判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及其责任程度,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应运而生。作为普通公民,在面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时,我们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概念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专门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责任程度进行技术评判的过程。这一制度旨在通过专家的专业判断,为医疗事故争议提供权威、公正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由医患双方协商后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或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程序包括委托、受理、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等多个环节,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违法的认定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将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程序违法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未遵循法定程序、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背离医学常规等。这些违法情形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公信力。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违法能否起诉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违法能否起诉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医疗事故鉴定本身一般不可诉,但如果因鉴定程序违法等引发了其他争议,当事人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如专家组成员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如果法院认定鉴定程序确实存在违法情形,将有可能不采信原鉴定结果,并重新组织鉴定。
起诉的法律依据与实际操作
从法律依据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了起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违法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专家组成员的资格证明、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分析等。同时,当事人还需要了解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争议的审理程序和判决标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作为普通公民,在面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时,我们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虽然医疗事故鉴定本身一般不可诉,但如果因鉴定程序违法等引发了其他争议,我们可以通过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概念和程序要求,掌握鉴定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倡导和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提高鉴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贡献力量。
- 1、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最好是以表格的方式作答!
- 2、医疗事故赔偿条例
- 3、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区别?
- 4、吊销执业医师资格后怎么办啊!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违法能起诉吗的相关问答
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最好是以表格的方式作答! (一)
答1.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不同
医疗事故的启动: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即可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患双方。
司法鉴定的启动: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由此可以看出,二者能够提起鉴定的申请人是不同的。在诉讼之前,如果做过鉴定,就可以明确确定案由,可以选择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赔偿的计算方法,从而节省诉讼期限和诉讼费用。
2.鉴定机构不同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即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司法鉴定的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即司法鉴定所。由于司法鉴定所隶属于司法机关,受医疗机构影响较远,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因此较受患者青睐。
3.鉴定的内容和结果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主要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级别以及院方的责任大小。而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是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赔偿条例 (二)
答医疗事故的含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赔偿的步骤
第一步,鉴定医疗事故。
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第三步,根据《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第四步,计算赔偿总额。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第五步,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索赔技巧
技巧一: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
技巧二:行政调解与司法救济可选择
技巧三: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可选择
技巧四: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莫主动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区别? (三)
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看出区别了没。
吊销执业医师资格后怎么办啊! (四)
答①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③承担尸检任务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④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⑤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⑥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⑦执业医师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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